有台灣廠商以英特爾(INTEL)英文名向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為:「INTEL-TRANS Co.,LTD.」,被Intel告商標侵權。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亦即無侵權之嫌。且國貿局登記英文名只具行政命令效力,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本案的產業效應
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ASUS及ACER等公司紛紛致函智慧局關切,認為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智慧財產局的補救措施
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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