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

2001年間,捷揚光電公司以「文件相機的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並在公告期滿後,獲發專利證書。隨即遭圓剛科技以「不具進步性」向智慧局舉發捷揚所獲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捷揚於是分別在2005、2006年兩次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但智慧局仍在2008.7.審定圓剛的舉發成立,並作成撤銷捷揚專利權的行政處分。捷揚遂提出行政訴訟。

捷揚的說法
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屬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2.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
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