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Apple控告Psystar侵權案,2009.11.13.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認為Psystar所販售的桌上電腦,涉及侵害蘋果Mac操作系統專利。做出裁定,認為 Psystar 侵犯Apple的專利,並違反 DMCA ,因此判決Apple勝訴。

PsystarPsystar 是一家販售自己組裝電腦的公司,但電腦上卻安裝蘋果的 Mac OS 操作系統,並於2008.3.推出名為 Open Computer 的仿製 Mac 電腦,2008.7.Apple正式提出告訴。在Apple提出侵權訴訟後,Psystar也反告其濫用 Mac 軟體專利權、涉及壟斷市場。

聯邦地方院的見解
1.第一次銷售原則僅適用於合法的產品,不包括Psystar製作的「未授權版本」。
2.Psystar 販售修改版的 Mac OS X,關閉、移除Apple的 kernel extensions,然後加上自己的 kernel extensions,這部分已經算是對於原產品做了相當大的修改,是侵權的直接證據。
3.Apple並禁止其他人獨立修改發展、使用他們的作業系統,所以並不構成濫用著作權。
4.Psystar 為了將 OS X 安裝在非蘋果產品,而規避 OS X kernel 加密的部分,違反了DMCA。

參考網站:http://www.engadget.com/2009/11/14/apple-wins-copyright-infringement-case-against-psystar-in-cali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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