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完年馬上就到了畢業季,畢業前在校生照例會辦送舊活動,某校學務處的老師就問我:學生在送舊晚會上唱歌跳舞,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會不會被告?
有沒有侵害著作權,首先要看那個標的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學生在學校的送舊晚會上唱五月天的歌同歡,五月天的歌是音樂著作,顯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在晚會上演唱即是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不致於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
是否符合公開演出的合理使用規定,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
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
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而非經常辦理。
以上5個要件須全部符合,利用人才能主張公開演出的合理使用,而無需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以這個標準來衡量,送舊晚會是一種非經常性辦理之特定活動,且僅是學長學弟間同樂性質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並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亦未支付表演人報酬,所以,在這樣的標準下,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對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