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古圖的著作權問題

多年不見的老友,現在在台南做古績導覽的志工,透過FB問道:一張1626年西班牙人所繪的海圖,現在為台南是文化局所有,在台南地區各古蹟點到處可看的到,並未聲明版權所有禁止翻拍使用。這種情形有著作權的問題產生嗎?可以翻拍用於我們的文章中公開使用嗎?有分營利用或非營利用嗎?
這可真是一個好問題,在談到著作權的問題時,首先要確定的是標的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海圖本身是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顯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再確定保護期限是否已過,該圖係1626年所繪,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以此標準來看,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以過。
目前可能的權利為製版權,該圖現為文化局所有,且到處都可看的到,製版權是要注意的問題,很可能有製版權的問題,要小心!
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可以做的是:先去文化局看看他們有沒有製版權?如果有製版權的話,可以跟他們談授權使用。其次,製版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也可以確認有沒有過期?如果授權有問題且保護期限未過,如果一定要用,則可考慮合理使用。
著作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報導古績時引用該圖,可主張報導所需的合理使用,但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要註明出處,所以,應該在引用時,著明該圖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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