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Unilever的商標爭議

Unilever於2010年以「DECLARE YOUR BEAUTY」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香水以及牙膏等商品,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予以駁回,同時也撤銷訴願決定,要求智慧局再審查裁量。

智慧局見解
「DECLARE」已有廠商申請,且商標圖樣雖多出「YOUR BEAUTY」的字樣,但仍會誤導消費者,認為二者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的商品。

Unilever的說法
商標圖樣為首創使用於化粧品、香水以及牙膏等商品的商標,且該集團經營品牌逾400 個,消費者足以辨識為不同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DECLARE」已有廠商申請,且用於相同商品類別,恐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同來源的系列商品,故本案應予駁回。
2.智慧局並未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來審查,僅以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等理由,來認定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因此以審查有疏失為由,要求智慧局重新裁量。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判決真的很妙,智慧財產法院只是在執行程序正義而己,從判決來看,法官已認定Unilever的商標是不能註冊的,差別只在於智慧局當初審查的理由沒寫清楚,要求智慧局重新裁量,只是要把理由依法寫好而已,所以,本案Unilever要翻盤可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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