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1.11.29.上午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4.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5.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7.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8.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9.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10.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11.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12.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詳細資料請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57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