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vs. HTC的案子在ITC初判結果出爐後,很多人在問ITC是什麼機構?它的判決有何效益?為何Apple要選擇到ITC去提告?
今天就來介紹一下ITC吧!
19 U.S.C §1337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是一個獨立且具司法功\能的行政機關,其最主要任務為保護美國國內工業,防止對美國企業具損傷力之外國產品輸入、銷售,以及對美國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其法源,為美國關稅法第337 條款,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美國的專利權人不受到來自進口貿易活動的不公平競爭,337 條款程序依原告起訴狀而啟動。
根據目前ITC 運作之現況,由於只要專利權所有人提出申請,獲准展開調查程序的機會非常高,因此更提高了美國企業將ITC 視為排除他人競爭的有力工具。
ITC337 調查程序發起要件
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力為對人管轄,ITC則是對於物之管轄權,且其管轄範圍乃全國性,ITC發起調查程序,必須符合三項要件:
1.原告必須證明確實具有侵害行為之存在
2.侵權之貨物有進口美國之行為
3.確實有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美國本土產業存在
ITC337 訴訟與審查程序
原告必須提出具有陳述詳細事實的起訴狀,明確且詳細地記載原告指出遭侵害之專利侵權分析報告,並將起訴狀呈交予ITC 書記官 (secretary of ITC),由ITC 書記官轉呈予ITC的不公平進口調查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OUII)進行審查。
OUII 收到來自原告的起訴書後,隨即開始調查是否具有侵權行為的存在,並且需在收到起訴書的30 日之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程序。
調查程序由ITC 中之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在美國聯邦公報 (Federal Register) 公開調查程序後啟動。
行政法官應在公告調查開始日後45 日之內訂定調查預定完成日,並在5~6個月後舉行聽證會 (evidentiary hearing) ,聽證會採取公開之法庭形式,雙方當事人需提出人證與書證,並對於對方證人進行交查詢問 (cross-examine) 。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將做出初步裁定(initialdetermination) ,若其後發現爭議處,ITC 決定進行複審,否則初步裁定即為之最後裁定。
,ITC 之訴訟與審查程序,其階層等同於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之訴訟,若任一方當事人不服從判決,仍可藉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進行上訴。
救濟方式
若經判定具侵權之事實,ITC 能對具侵權事實之進口貨品下達三種行政命令:
1.永久排除命令
2.暫時排除命令
3.暫停及禁止銷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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