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 星期五

Festo 案

Festo 案是近年來對於禁反言發展最重要的案例,對禁反言的適用有重大影響。本案的原告Festo,擁有US4,354,125與US3,779,401號專利。
此二專利主要之發明為「磁性無桿式汽缸」,包含有一活塞、一汽缸以及一套筒。該活塞含有磁鐵位於套筒內部,而套筒為可被磁鐵吸附之材料,當活塞因液壓而移動時,外部的套筒就會因磁力而隨之移動。
許多傳送系統皆利用此技術來移動物體,實際的商業運用相當廣泛,例如:自動門、縫紉設備、雲霄飛車等等。
而本案的問題就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US3,779,401號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因審查官核駁,而將外部套筒為磁性材質之要件中的「密封裝置」修正為「第一密封裝置」和「第二密封裝置」。
US3,779,401號專利,則是在再審查程序時再加了兩個單向密封環之要件。
本案的被告是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 Co. & SMC Peumatics,Inc.(SMC),其所製造之系爭侵害物僅有單一雙向密封環,且其套筒是由非磁性材質之鋁合金所構成,因此,本案並無文義侵害問題。
問題就出在這個不同的地方,是否以實質相同的方式,產生實質相同的功能,而達成實質相同的結果,如果是的話,就會構成均等侵害。其次是原告均等之主張是否適用禁反言。

高潮迭起的判決過程
本案的判決過程可謂峰迴路轉、高潮迭起,猶如八點檔的連續劇一樣,撲朔迷離、令人捉摸不定。
Part 1
1988年麻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SMC侵害Festo 的專利權成立。SMC不服地院判決,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決。
SMC不服,繼續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最高法院因此將本案發回下級法院,並聲明依照Warner-Jenkinson 案之判決意旨重審。
Part 2
2000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針對本案聯席審判(en banc),認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涉及專利要件所為之修正,應受禁反言「全面阻卻」(complete bar)而不得為均等之主張。此判決的概念與以往完全不同,Festo繼續提起上訴,請求最高法院釐清均等論與禁反言之間的關係。
最高法院於2002.5.做出判決,認為禁反言雖可能適用於為滿足專利法定要件而為之任何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而不僅適用於為閃避先前技藝所為之修正,但是否有禁反言之適
用仍須就個案認定,並非謂凡有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皆必然有禁反言之適用。
Part 3
聯邦上訴法院於2003.2.6.召開超過2小時之聽證會,於2003.9.26.做出判決,認為Festo 無法證明對於「磁性」和「密封環」所做限縮修正與被控侵權之均等物「關連微弱」,也無法證明有「其他理由」專利權人無法被合理期待描述均等物;至於專利修正時,系爭均等物是否非習知技藝人士所能預見則為事實問題,需發回地院重審。

本案的貢獻
1.確認禁反言之適用範圍
禁反言的目的在維護申請專利範圍的穩定性,以排除專利權人重新取回其已放棄之部分。故任何符合專利法所規定之要件做的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均應適用於禁反言原則,不應只限於克服先前技術之修正。但若未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即使是對可專利性之修正,亦無禁反言原則之適用問題。
2.確認禁反言之阻卻範圍
禁反言係對於專利權人在申請、維護專利之程序中就申請專利範圍所為之主張,包括修正而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嗣後不得於專利侵害訴訟中為相反之主張。
禁反言原則並未完全阻卻均等論之適用,阻卻範圍限於專利權人放棄之部分,未放棄之部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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