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著作權的侵害判斷原則

在民國101年來臨前的跨年夜,有學生問我:如果在101大樓拍的跨年煙火照跟人家一樣,會不會被告抄襲、侵害著作權?
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發展出著作抄襲的判斷原則。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在這個判決中,已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被告曾經接觸被抄襲之著作,而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證明二件事,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
而由於要證明有接觸,有時候在雙方當事人過去沒有任何往來的情形,會比較困難,因此,在實務上有時候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來推斷有無接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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