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K.SWISS公司以「K.SWISS &Shield Device」商標,指定用在鐘錶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獲准。但瑞士鐘錶業總會隨即向智慧局提出異議,智慧局維持原議後,提出行政訴訟,智慧法院判定其勝訴,智慧局遂提上訴,最高法院則判定:廢棄原智慧財產法院對智慧財產局及美商K.SWISS公司所作敗訴判決,發回智慧法院更為審理。
瑞士鐘錶業總會的說法
K.SWISS商標導致消費者將它與瑞士鐘錶聯想在一起,而發生混淆。
智慧局見解
儘管K.SWISS過去是以產製靴鞋及衣服為業,但該公司此一申請表示已跨足鐘錶業,並無不可。
最高法院判決
智慧法院原判決認為:以K.SWISS商標中有「SWISS」一字,就認定會造成消費者混沌,而無視K.SWISS商標圖樣並不是單純由外文SWISS所構成,尚有「K」字及盾牌斜紋圖形,這整體構圖對消費者而言是否足資區辨,應該重為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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