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商標收費準則部分修訂

智慧局修訂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部分規定,將於2011.2.1.起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1.指定使用商品20個以內者每類新台幣3000元,20個以上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200元。
2.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5個以內者新台幣3000元,5個以上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500元,其他指定服務項目仍 依類別數計費。
3.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申請費每件減收台幣300元,若申請人指定使用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內參考名稱完全相同時,每類再減收註冊申請費新臺幣300元。
4.於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退還全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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