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val Licensing,於2010.8.曾在西雅圖聯邦法院具狀提告,對象涵蓋\廣泛,承審法官裴克曼以原告未指名特定產品或裝置而予以駁回。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9/interval11.html
Interval律師團修改訴狀後,2010.12.28.再次提告。
系爭專利
US6,263,507
US6,034,652
US6,788,314
US6,757,682
捲土重來的策略
針對法官的意見,Interval的律師團修正訴訟策略,本次提訟的標的為:
第一項專利,是與瀏覽的網路訊息相關的資訊生成。Interval 聲稱,Google 使用這項技術,來配對3rd Party提供的廣告及顯示內容;而美國通訊服務商AT&T也用該技術,來提供新聞內容的關鍵字連結。Apple的 iTunes 軟體也採用該技術,來根據使用者的搜尋歷史提示音樂推薦名單;而網拍巨擘 eBay Inc.、社交網站Facebook、線上租片網站 Netflix、入口網站Yahoo及辦公用品商 Office Depot的網站,也都採用該技術,導引使用者至相關內容,因此涉及侵權。
Interval所提出的第2及第3項專利,則是關於在電腦螢幕邊緣,以不影響主頁面的方式,顯示同時訊息。遭指控侵權的企業和軟體,包括 AOL 的 Instant Messenger、Apple的 Dashboard、Google 的 Talk、Gmail Notifier 及 Android 手機作業系統,以及Yahoo的 Widgets。
第4項專利相關技術,是根據網路使用者的使用習慣,提示網頁瀏覽器有關的新產品。Interval 指控,AOL及Apple iTunes 以此來促銷商品及音樂,而 eBay、Facebook、Google、Netflix、Office Depot 與Staples、Yahoo與 Google 旗下的影音網站 YouTube,都侵害這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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