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DAMPER KIDS DAMPER KIDS vs.CAMPER FoR KiDS

101大樓公司於2007.1.30.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該局審核後於2007.11.1.核定商標。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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