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KLG炸雞於2003年,以由K、L、G字母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案組成的「KLG及雞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核准。因商標與知名炸雞連鎖店肯德基相似,美商肯塔基公司因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及訴願,但均遭駁回。繼而提出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肯塔基的說法
KLG炸雞店與肯德基同屬速食餐飲業,商標過於相似,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所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KLG的商標圖無論在字母、圖案方面均與肯德基過於相似,包括卡通小雞與肯德基的上校人物圖,均有相同的領結設計;雞圖嘴巴下方的雞顎與上校人物圖的鬍鬚,在外觀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2.圖案均置於外文字母的左半部;字母「KLG」也與肯德基的「KFC」設計相仿。3.因此,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對於KLG炸雞的商標判定,仍有商榷餘地,因而將原判決廢棄,將案件發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Smart的看法
KFC vs. KLG案已纏訟多年,在現行的行政救濟體制下,進行商標的侵害訴訟是件曠日費時的事,在判決未確定前,KLG依然可以營業,還好KFC家大業大,不會因此而倒閉。
當初本案KFC曾向公平會控訴KLG搭順風車,有不公平競爭之嫌,而KLG也因此遭到罸款,這也是另一種阻卻侵的方法
。從本案我們可以發現:智慧財產不盡然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阻止侵害同樣不一定只有一種方法,司法救濟只是其中一條走的比較久的路,行政救濟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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