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LV vs. Google的標侵權案歐盟法律意見書出爐

法國知名品牌LV(LVMH MoetHennesy Louis Vuitton SA)控告Google以LV商標作為關鍵字在網路販售獲利,違反歐盟商標法訴訟案,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Miguel Poiares Maduro於2009.9.22.提出法律意見書,認為Google可將受商標法保護的品牌名稱作為搜尋及廣告關鍵字進行銷售。 雖然Advocate General的法律意見不具約束力,但在絕大多數案件的裁判上,歐洲法院法官都會採用其意見。

Advocate General見解
1.Google讓廣告商自行選擇與商標相關的關鍵字,本身沒有侵犯商標權。因為出現什麼商標是由關鍵字決定,這是關鍵字廣告的機制,這一機制只是在Google和廣告商之間有效。因此,使用這些關鍵字不能視為仿冒,且廣告商本人選擇商標對應的關鍵字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透過關鍵字廣告搜尋,確實在關鍵字和仿冒品之間建立了某種關聯,但這種關聯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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