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9日 星期六

巨擘與Philip的授權金糾紛

1997.6.巨擘與Philip簽訂CD-R授權契約,至第3季,即因合約之計價方式有違法疑慮而未再支付。Philip遂於2000年第1季終止授權合約,並訴請依合約給付1997年第4季至1999年第4季之權利金。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於2008.8.15.判決巨擘應如數給付積欠的權利金。
巨擘不服判決,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於2009.3.18.針對假執行部分先為判決,其餘部分尚未判決,准予Philip以新台幣2億2,472萬元、或等值的荷商荷蘭銀行臺北分公司出具的保證書供擔保,進行假執行。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本案自1999年至今已經拖了十多年,期間巨擘以各種程序拖延,導致hilip的債權一直無法確定,也不能執行,但巨擘至今仍然在生產、銷售光碟片,hilip的損害恐怕高於巨擘要支付的8.7億元。為了防止債務人敗訴後藉由上訴的空窗期脫產,假執行制度仍有其必要性,判決巨擘敗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戰是個長期抗戰,誰的財力強就能支持的住,而且被告都會施出混身解數來打拖延戰,以確保自己可以繼續營運,到最後原告即使勝訴,所能拿到的也有限,這真是件矛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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