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新航商標異議案

2007.1.,台灣溫姓民眾以「新航站」商標,指定用在飲食店、自助餐廳、火鍋店、供膳宿旅館等數10項服務的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新加坡航空公司以「新航站」商標,與該公司在1988年在中國大陸申請並經核准取得的「新航」、「SINGAPORE AIRLINES及圖」商標近似,因此提起異議。但智慧局認為,兩者不構成近似的商標,於是在2008.7.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新航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智慧局的審定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新航的說法
1.新航站與新航在觀念上或未近似,但二者的整體外觀極相彷彿,讀音也極接近,二者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2.新航商標為知名度極高的商標,因此新航商標的排他性較獨創低或非著名的商標為強。而智慧局審查時,卻對此部分略而不提,顯然其審定結果偏頗。

智慧局的見解
以新航站與新航二個名詞,分別透過Google網站作搜尋,所得結果大致相同,前者出現的都是「某某機場新航站」的相關資訊,後者則是新航的航空業務的報導,可見二者間給人的觀念印象上是可以區辨的,也足以區別兩者來源不同而無混沌誤認的可能。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二商標的中文固然都有新航兩字,但新航若加上一個站字,就成為一個習知習見的新航站名詞,對消費者來說,代表的是新的航空站(大樓、大廈)的意思。
2.單純新航商標,消費者立即就知道是新加坡航空公司的簡稱,若以英文為例,新航站的英文為New Airline,而新航則為SINGAPORE AIRLINES。在中英文同時標示下,消費者一目了然,不會造成誤認或混淆。
3.因此判決,駁回新航的商標異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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