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多點觸控(MULTI-TOUCH)商標,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1.8.16.判決Apple敗訴。
Apple的說法
1.「MULTI-TOUCH」商標暗示該公司的商品多樣性,可用不同的觸控方式控制,極具識別性。
2.該公司是第一個將「MULTI」、「TOUCH」兩個字組合一起,應屬獨創性商標,且具有相當識別性。
3.該公司在2007年間註冊「IPOD TOUCH」商標,並將「TOUCH」使用於個人電子產品,經過長期大量行銷與宣傳,讓消費者得以聯想到蘋果產品,而「MULTI-TOUCH」不僅延續該公司以往人性化設計特徵,更延展至多樣化的不同面向,且應用於多項產品上。
4.「MULTI-TOUCH」技術不僅是對該公司產品有直接明顯的描述,從Apple在他國註冊資料,以及產品熱銷取得後天識別性,應可算是該公司具有識別性的商標之一。
智慧局的見解
1.多點觸控技術是1982年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發明,之後才由多家公司投入研發後,成為時下三C產品的熱門技術,僅能算是商品有關功能說明,不能作為商標。
2.國內已有許\多內含「TOUCH」的商標,並不代表看見此單字,就會聯想到Apple。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Apple雖將「IPOD TOUCH」註冊商標,但不代表「MULTI-TOUCH」也可准許註冊;且多點觸控為三C業者廣泛使用,「MULTI-TOUCH」指商品具此功\能,並非暗示性商標。
2.多點觸控產品應用層面廣,Apple產品功\能介紹提到「MULTI-TOUCH螢幕」、「MULTI-TOUCH滑鼠」等,代表多點觸控只是功\能,不是「暗示性」商標。
3.Apple雖長期使用「MULTI-TOUCH」,但客觀上並不能遽而認定,「MULTI-TOUCH」因該公司長期使用成為商品識別標誌。
因此,判決Apple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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