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網拍仿冒品判賠

台中市男子林○○2008.4.自網路上標到3支仿冒Nokia N95手機,再在拍賣網站上以定價NT$19,000元出售,買家受騙後報警,經原廠確認3支手機都是仿冒品,檢察官依詐欺和違反商標法聲請簡易處刑,Nokia亦以侵害商標權,以售價的五百倍,向其求償NT$950萬元,並須登報道歉。桃園地院認為他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公司NT$19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見解
1.雖然被告林○○主張拍賣網站上很多1元起標商品,庫存貨的價格遠低於市價,很難用標購價論定真偽。但應訊時,表示正廠N95手機約NT$25,000元,因而認定,他不可能不知該手機是仿冒品。
2.林○○向警方供稱這款手機市價為每支NT$25,000元,但其購入價格僅是市價的20%,照理應引起競標,但他卻能1次買到3支,顯見競標情形不熱烈,因此認定他知道是仿冒品仍購入和拍賣。
3.最後於2009.8.4.以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 NT$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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