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專利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
只要廠商提供的零組件,是供下游廠商做成侵權產品,則中、上游廠商就有間接侵權之虞。

專利法原擬增修間接侵權的規定,該條文規範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即是間接侵權:
1.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的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
2.如果廠商只是單純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但沒有販賣,因為沒有惡性,所以也不構成間接侵權。
3.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專利中的主要核心技術。

急轉直下
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但智慧局在召開多次公聽會後,考量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智慧財產法院營運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流程有不同意見,因此,智慧局認為應先協助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上軌道,減少其他因素干擾,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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