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微信的商標爭議

山東的創博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於2010.11.12.以微信申請商標,2011.8.27.獲商標局審定用於信息傳送服務。騰訊於2011.1.21.對外發布微信1.0 for iphone測試版軟體,2011.11.用戶數已超過5,000萬。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