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效力

了配合電子化潮流,方便發明人申請專利,智慧局跟多個國家已經簽訂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備忘錄,國人主張優先權時,不用再像以前一樣一定要拿紙本文件,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就可以了。
專利法有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現在,不需要紙本的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是不是也要按專利法在16個月內提交呢?

智慧財產法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提供存取碼主要目的,係供智慧局得以取得該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檔,始能確認專利申請人確於法定期間內已向受理國提出申請,故已提供存取碼(Access-Code)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檢送或未檢送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2.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亦即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即負有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義務,且未於期限內檢送者,即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3.優先權存取碼既係取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檢送義務,自仍應於專利法規定之期限內檢送方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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