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免費的最貴、FB的圖不要亂用

報載兼職賣瘦身產品的林姓女子,下載某臉書粉絲團4張圖表,拿掉商標後刊登在個人粉絲團,接受瘦身諮詢,經該粉絲團的公司發現提出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林女違反著作權法,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附帶賠償該公司10萬元。

Smart的看法
大家都習慣性的認為網路上的東西都是不要錢的,可以吃到飽,其實免費的東西是最貴的。圖片只要是原創的,都受著作權的保護,不因它放在網路上就沒有著作權。下載的行為即是對圖片的重製、公開傳輸,下載後修改則是改作,這些都是著作人專屬的著作財產權,未經許可就是侵權行為,在改作的過程又把人家的名字拿掉,則是著作人格權的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在利用網路資料要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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