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長的一樣就是抄襲嗎

報載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一幅宣傳客庄市集活動的海報,遭網友指控,涉嫌抄襲大阪道頓堀固力果看板。北市客委會坦言疏失並將海報撤下。
這個海報的內容是什麼呢?我想應該很多人沒看過,請看hyperlink的水果日報,就是一個人跑步跑到終點高舉雙手的姿勢,這個姿勢應該不陌生吧,田徑比賽時常常都會看到選手百米到終點時,都是這個姿勢,是不是以後都不能再做這個姿勢了?
如果這樣的姿勢可以有著作權,那麼阿帕契姐當初在阿帕契前拍照的那個姿勢是不是也該有著作權,網路上那麼多類似的照片是不是都侵權呢?
要談著作權的侵害,首先要確定那個標的是具備著作權的要件,否則爭議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標的有沒有被侵害是沒有意義的。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著作,不在這個範圍內的創作,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當我們確定了標的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接下來就要看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接著,我們就要再來分析,今天被侵害的到底是思想還是表達?如果你只是抄襲了他的idea,再用自己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是不構成侵害的。
最後,著作權的侵害要件是實質相似及接觸,如果這張海報是作者自己根據跑者跑步到終點的表情所創作的,而不是看了日本人的作品而畫的,即使2張圖長的一樣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既然分析的可能狀況有這麼多,那麼海報下架的理由可能會是那一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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