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派遣人力的著作權

人力派遣已是企業的常態,以前的人力派遣只是打掃、保全...等工作,現在的分工愈來愈專業,連專業人員都採用人力派遣,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派遣人力為公司寫的程式,著作權是誰的?在企業內訓時有主管問到這個問題,我才知道現在連寫程式都可以找派遣人力,難怪人力派遣業這麼盛行!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派遣人力跟用人單位間的關係複雜,他們不是直接的關係,中間還透過一個人力派遣公司。他的工作雖然是用人單位指派,但用人單位不易用第11條主張職務上的著作,因為他們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
唯一可能的解是運用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把人力派遣看成寫程式的外包公司,只是這個外包公司把他的員工派到用人單位來寫,於是,在人力派遣契約中,就要要求著作權屬出資方,即用人單位,最重要的是還要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要跟他的員工簽著作權歸屬的契約,把派遣人力的著作權依第11條約定為派遣公司,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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