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時看到報導說瑞士國家鐵路公司控訴Apple剽竊他們在車站所架設的時鐘外型設計,並預計提告求償,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4.html。在這篇文章中從各個角度分析了瑞士國家鐵路公司的勝算。
不料,今天又看到聯合報的報導,Apple竟然未戰先降,與瑞士國家鐵路公司達成合解,但授權金與細節都未公開,詳見: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22&f_SUB_ID=2920&f_ART_ID=418285
Smart的看法:
Apple的作為實在讓人看不懂,往好的方面想,它太尊重智慧財產權了,對於一個已經過了保護期限的專利(假設時鐘有專利)、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著作,都願意善意的取得授權(這應該不像它以往的作為)。往壞的方面想,它聘的律師也太 Low了點,連被人家告的標的有沒有侵權都搞不清楚,就割地賠款了。當然,這其中可能也有第三種可能,就是另有隱情,沒有公開,才會讓Apple願意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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