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性市民在2009年間以「花太郎」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日本料理餐廳等近20項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隨後即遭黑松以商標近似等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黑松在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訴訟。
黑松的說法
該公司在推出「黑松茶花綠茶」時,委託廣告公司精心製作多支幽默趣味的「花太郎」廣告短片,每日在各大電視台強力密集播送,自2009.4.到2010.7.廣告宣傳費就花費NT,910萬元,因此黑松所創作的「花太郎」人物名稱,除與商品相結合外,已足使相關消費大眾能加以辨識,具商標的型態外,且屬著名標誌,識別性甚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黑松提出的「花太郎」與洪氏註冊商標的「花太郎」一詞,雖屬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也類似,不過黑松使用「花太郎」一詞只是作廣告,也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根本不符商標使用的要件。
2.黑松並未將「花太郎」一詞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不適用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等規範。
Smart的看法
我國的商標係採註冊保護主義,黑松未將商標註冊,即無法指控他人的商標近似,由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對於自己有價值的商標,一定要註冊才能獲得保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