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台灣的商標之爭

全久榮企業於1991年,以台南歸仁區舊地名紅瓦厝為酒類商品名稱,2009年以「紅瓦厝台灣米酒頭RedH. TAIWAN MICHIU TOU」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台灣菸酒公司認為「台灣」是公司名稱的一部分,全久榮的商標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其商品是台酒公司生產,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因此撤銷全久榮的米酒商標。全久榮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台灣只是地理名稱,無法凸顯台酒獨特性,改判全久榮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全久榮說法
1.台灣是地理名稱,根本沒有識別性,消費者不會因為這兩字就產生混淆。
2台酒以寡占市場的心態,一廂情願認為台灣是台酒公司的專用商標,卻不讓他人使用,於法無據。
3.包括台灣大哥大、台灣大車隊、台灣高鐵都將台灣加上營業種類,只是表彰公司或商品來自台灣,無法和台酒公司有特定的連結。

台灣菸酒公司的說法
菸酒是營業種類,台灣雖是地名,但在此應是屬於該公司特取部分,而全久榮公司出產的「紅瓦厝米酒頭台灣Red H.TAIWAN MICHIU TOU」,商標中的台灣字樣鮮明,容易使人與台灣菸酒公司產生聯想,導致公眾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判決
1.眾多公司行號皆以台灣為名,若台灣二字為公司特取部分,眾多企業如何區別,因此公司特取部分不應去除營業種類,按照過往媒體都使用台灣菸酒作為其公司名,顯然這四個字才是該公司特取部分。
2.台酒公司以台灣菸酒為商標,並非單獨以台灣兩字註冊;全久榮的商標有紅瓦厝、外語RedH.等字,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須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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