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美國通過專利改革法案

美國眾議院於2011.6.23.以304:117投票通過「Leahy-Smith America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編號HR-1249)。
美國參議院復於2011.9.8.通過這項重大法案,美國總統歐巴馬則於2011.9.16.簽署通過,成為正式法律。
「美國發明法案」將實施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以核准專利,並採用「領證後覆審制度(post-grant review system)」以淘汰不好的專利,並協助USPTO處理專利申請積案。

商務部的看法
美國商務部認為這項法案對美國具有以下效益:
1.能讓USPTO可自訂規費,以支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成本,並保留這些費用為USPTO專用,使其有足夠的經費運作。
2.使USPTO能招募更多的審查人員、汰換IT設備以符合21世紀的需求,如此才能更快速地處理申請案、產生更高品質的專利。
3.提供另一種低成本的行政程序,審查已被核准專利的有效性,減少針對專利權有效性的訴訟。
4.採用「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而不用「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的標準。「先申請制」目前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採用,可提供更透明並具成本效益的程序,對美國的企業有益。

相關連結
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index.jsp
http://www.commerce.gov/news/secretary-speeches/2011/09/08/remarks-patent-no-8-million-ceremonial-presentation
http://judiciary.house.gov/issues/issues_patentreformact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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