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專利權的耗盡

專利權的耗盡可不可以用合約來限制?Lexmark推動了一個印表機墨水匣回收計畫,允許消費者歸還用畢之空墨水匣,給原廠進行填充翻新及再販售。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獲得約全新墨水匣價格20%之折扣,來購買經過翻新填充之墨水匣,然而,此些翻新之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限制條款,亦即消費者不得在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亦不得將經過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再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的第三方。
Lexmark於2010年向美國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Impression Products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條款,並侵害其5項墨水匣專利技術。
一審時,地方法院以國際耗盡為由,判決Lexmark敗訴,二審的CAFC則採國內耗盡原則,認為合約中應有限制或保留條款,使該產品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2017.5.30.推翻CAFC的判決,認為專利物品一經銷售,則無論人(販售方為專利被授權人等之間接販售情形)、事(是否訂立任何售後限制條款)、地(販售地點是否在美國境外)條件為何,只要銷售出去了,不管美國境內境外,專利權就用盡了。

參考網站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7/05/impression-exhausted-domesti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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