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Superdry vs. Superfly

1985年成立的DKH,以Superdry註冊商標並生產銷售男女外套、夾克、T恤、polo衫、男女內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設實體店面,並透過網路行銷101個國家,2005年在台灣註冊商標。
在五分埔專營各款設計潮T的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DKH認為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遂提起商標評定,經智慧局處分不成立,即提行政訴訟。

勤美服飾行的說法
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將Superdry與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與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
2.Superdry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
因此,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