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授權的權利

報載康力生技公司去年未經廖峻授權,在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使用他的照片,並標註他的藝名,廖峻認為肖像及姓名權遭侵害,提告求償200萬;康力生技公司則稱已與廖峻授權的台灣愛買公司達成和解,因此法官判廖峻敗訴。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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