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商標的使用

台朔汽車公司於2001.3.以台朔汽車公司標誌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汽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等20項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2003.11.北汽福田汽車以該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一直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3年為由,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該商標權並獲准,台朔汽車遂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台朔汽車的說法
從2006年間起迄今,均授權台宇公司使用台朔商標於車輛與其零組件的製造、銷售、維修及保養業務。

智慧局的說法
商品標籤所標示的台朔圖形,其下以外文FORMOSA緊密相連,其整體予消費者的印象,應屬外文與圖形相結合的聯合式商標,其與台朔商標僅為單純的台朔圖形仍有區別,不應該把它當作同一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台朔汽車將台朔商標全部圖樣結合外文FORMOSA,消費者均可與台朔商標原先註冊的圖樣產生連結,可正確辨識商品的產製來源。

Smart的看法
很多業者申請專利後,往往會忽視商標使用這件事,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幾件事:
1.商標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嗎
2.授權算不算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重大事由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商標廢止的要件,但是授權他人使用,也算是使用,以本案來看,台朔汽車將商標授權給台宇公司,也算是商標有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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