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專利的營業價值與可專利性無必然關係

力元生技於2003.9.10.以核酸之轉染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獲准I282817號專利,江易霖
以不符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案,智慧局於2012.7.13.審定舉發不成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亦於2012.12.27.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9.18.判決其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以專利審查之目的係確認所請發明是否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
2.審查之重點在於所請之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並審查發明說明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且可據以實施,並審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是否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3.專利權人是否於專利核准後實施該專利並將之行銷於市場上、其專利產品之效果如何、其安全性或副作用為何、能否因此賺取利潤等,皆非專利審查之目的, 亦非專利審查之必要項目,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即可獲准專利,至於該發明是否必然可上市販售、實施專利之物或方法在營業上之價值高低,與專利審查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否則若申請人須進行該發明之所有副作用之研究始可提出申請,將課以申請人過重之負擔而增加其成本或延誤及早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反非專利法鼓勵研發創作之本意。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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