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Java vs. Andriod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採用該系統的廠商陸續遭到Microsoft提出侵權訴訟,而早在2010.8.12.時Oracle就對Google提出Android的侵權訴訟。
Oracle在併購Sun後,即取得Java的相關技術的專利,而Google Android則是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因此,Oracle控告Google Android侵權的爭點點有二;
1.Google在Java Virtual Machine(JVM)上的技術,其Bytecode的使用是否涉及了當初昇陽所擁有的技術
2.Google Android對Jave Class Library的使用

系爭專利
US6,125,447
US6,192,476
US5,966,702
US7,426,720
USRE38,104
US6,910,205
US6,061,520

Google的迴避設計作為
Google在Android的開發過程中,也注意到專利的問題,因而也做了技術的迴避設計:
1.作業系統
Google選擇了更適合於手持裝置使用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Apache版,避開了有諸多限制的GPL版本。
2.平台
受限於行動裝置的記憶體容量及Sun的專利,在虛擬機器上,採用了Dalvik Virtual Machine,以迴避Java Virtual Machine上的專利,同時想藉由Dalvik Virtual Machine所採用的Register-base,解決記憶體空間的問題。
但問題來了,Google所選的Dalvik Virtual Machine,在運作上仍須處理Java程式所產生出來的Java bytecode,而bytecode格式為Java的既定格式,可由Java Virtual Machine直接處理,但如果Dalvik Virtual Machine要處理的話,需先轉成其格式才能處理,而Java bytecode的專利權屬Oracle。
其次,Google在Android中所使用的Java Class Library來自於Oracle的Java Standard Edition,因此,在許\多Class Pre-loading或是Pre-process上,Google都被告侵犯Oracle的專利。
雖然,Google都回應其所使用的Class Library是在Google開發Apache Harmony專案的時候,與Oracle一同開發的,與J2SE有所不同,但是,法官會不會接受這個說法還不得而知。

Smart的看法
研發過程對智慧財產的重視與否,與公司未來的發展習習相關,從Google被告的過程可以驗證,不管是Oracle或Microsoft案,Google都主張其侵害的技術是雙方一同開發的,但是,當時一同開發,自己卻未申請專利或主張專利權,現在上了法院,還要看法官相不相信,同時也所費不眥。
從Google的案例,對於研發單位而言,研發成果以專利來保護是很重要的,Google當初的疏忽,造成現在要花更多的資源還不一定能收拾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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