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文旦也有山寨版?─談產地團體商標

◎ 魯明德

壹、案情說明
  一年一度的中秋節剛剛結束,中秋節的應景食品,除了月餅就是文旦。說到文旦,雖然臺灣產文旦的地方很多,但大家直覺想到的,還是麻豆文旦。而9月1日的報紙則報導:臺南市議會購買1,100箱文旦,要做為中秋公關送禮之用,但市議員發現,這批文旦沒有正宗麻豆文旦的「產地團體商標」,包裝卻打著「麻豆文旦」,因而質疑買到了「山寨版」文旦。
  議員認為議會向「○家農場」購買的文旦,農場地址為佳里區,可見文旦來自佳里,不是麻豆。而業者則解釋:文旦的確產自麻豆區,來自油車里、磚井里和莊禮里的柚子園,因老家在佳里的三協里,農場地址才登記在佳里,且由於戶籍設在佳里,無法加入麻豆區文旦產銷班,才無法取得麻豆農會的「產地團體商標」。
  本案中的爭點在於議會所買的麻豆文旦,到底產在那裏?如果不是產在麻豆,為什麼不能用產地團體商標?本文將以本案例說明農產品的商標應如何保護。

貳、商標的種類
  商標的目的在於能區隔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俾與其他業者有所區別,以避免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我國的商標法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可區分為: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等四種。簡單說明如下:

一、商標權

  商標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述之識別性是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二、證明標章權

 證明標章係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用以證明產地的證明標章,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三、團體標章權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四、團體商標權

  團體商標係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而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參、產地保護的方式
  由前述可知,對於產品或服務的產地保護,可用的方式有二:一是採用產地證明標章;一是用團體商標。

一、證明標章

  具有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產品,其製造過程不一定全部要在該地理區域內完成,只要成就該產品之品質、聲譽、特性等最關鍵的部分是在該地理區域內完成即可。例如:美濃紙傘以傳統手工聞名,惟作為紙傘支架之竹子,可能是來自南投竹山,但因它是在美濃生產,故仍可以美濃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是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藝品等。產地證明標章界定的區域範圍,若與行政單位所轄區域相符,申請人可以行政單位表示;如果以行政單位所轄地理區域難以界定其來源地區,申請人亦可以非行政單位的地理區域表示。

二、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指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所成立之團體會員,共同使用該地理名稱為商標,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它與證明標章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它是封閉性的,僅提供予其會員使用;而證明標章則是開放性的,只要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規範及標示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該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

  以本案的商標來看,筆者至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訊系統中檢索,得知麻豆鎮農會申請的是產地團體商標(註冊號:01462430),而團體商標必須是會員才能使用,若本案中的○家農場未加入麻豆農會成為會員,則不能使用該商標。

肆、結論
  在產業競爭日趨激烈之時,很多業者喜歡搭名牌的便車,希望藉此提高獲利;而知名業者為了讓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與他人有所區隔,紛紛以商標來彰顯自己。至於農產品則相對屬於弱勢,故本文藉由麻豆農會的案例,說明農產品的商標保護方式,希望能提供相關業者、團體一個思考方向。
轉載自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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