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威盛方法專利申請案,行政訴訟敗訴

90.8.29.威盛以「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但智慧局審查後核定,不予專利,威盛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威盛在這件專利訴訟中,所檢附的技術內容,以及智慧局不予專利所提的證據顯示,威盛提出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者為業界所習知的技術,不具實質進步性,判決威盛敗訴。
威盛說法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標的,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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