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引證文件中的實質隱含內容

引證文件中沒有明說的技術內容,但是,具有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都可以知道的技術,可不可以做為先前技術的證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中,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其引證的技術範圍有:
1.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形式上有明確記載之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製造或使用。
2.形式上雖未記載,然實質隱含之內容,其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日前之通常知識,得直接及無歧異得知內容。
本案雖然專利權人認為舉發的證據,其技術內容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應具新穎性。但是,法院仍然認為:舉發的證據雖未記載與請求項相同的技術,惟由示意圖,可見技術內容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因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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