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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