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