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複製動物不具專利適格性

英國的Roslin Institute 以Mammalian cultured inner cell mass cell culture using a quiescent cell as nuclear於2009.4.7.取得美國專利,除於1996年複製出桃莉羊,也複製出牛、綿羊、豬、山羊等。
該專利為複製動物的方法,可取得專利,但是,複製出來的動物有沒有專利呢?
美國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認為:自然存在的生物體並不能受到專利保護,除非其具備與任何在自然界中所發現生物相較之顯著不同特徵,複製動物為另一動物的精確基因複製(exact genetic replica)且不具備與之相較的顯著不同特徵,所以其與其所複製動物的基因一致性讓複製動物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CAFC也認為:請求項如果未描述出複製動物相較於被複製者,存在顯著不同的特徵,則複製動物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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