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國安之爭

報載花蓮玉里鎮稻農徐國安申請國安御良米的商標,遭生產國安感冒糖漿的三洋藥品提出異議,媒體照例的倒向稻農,又把它導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今天從商標法來看商標該是誰的。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的消極要件,其中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1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之虞者不得註冊。
如果國安不是著名商標,就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接著就要看二者是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國安御良米是在2013.5.1.申請、2013.12.16.公告,商品類別是30、商品名稱是米。而三洋藥品申請的國安,大多是在與藥品相關的05類別中,顯然不是相似的類別。
經上網查詢發現三洋藥品目前只有一個國安的商標是用在30的商品類別,是直接跟國安御良米同一類別,但是,這個商標是2013.12.30.申請,迄今尚未核准。
三洋藥品在去年底提的商標案,是不是為了這個異議而申請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以上法律層面來看,三洋藥品提的商標異議案應該獲勝的機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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