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MercExchange vs. eBay

2001年,MercExchange指eBay和其子公司Half.com在執行拍賣交易時,故意侵犯其二項專利。針對這一指控,eBay沒有對專利權上作爭議,反而對MercExchange的起訴目的和侵權對MercExchange造成的利益損失提出異議。eBa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沒有使用其專利,其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其他企業使用該項技術,而eBay的侵權也沒有造成對方經營損失。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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