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專利法優惠期修正條文,自2017.5.1.實施

專利法的修正條文於2017.1.18.公布後,行政院已核定自2017.5.1.起實施,條文適用於該日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2.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3.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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